全体教职工:
现将安康市人社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安人社发【2016】42号)予以转发,有关调整后的部分医保待遇执行时间和标准详见附件。
附件: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
后勤保障处医疗服务中心
2017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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