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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通知

2020年09月21日      关注 :

科研诚信是科技创新的基石,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 号)、《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0 号)和《安康学院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校发〔2019〕15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科研环境,特通知如下:

一、强化科研诚信宣传教育

各二级学院、科研平台要加强科研诚信教育,在教师入职、职称职务晋升、科研项目申报和学生入学等重要节点开展科研诚信宣传教育。对在科研诚信方面存在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的人员,各二级单位要及时开展提醒谈话、批评教育。

二、落实管理部门监管责任

科研处将在科研项目、科研经费使用、科研平台管理、科研奖励等工作中全面推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参与实施的科研人员须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对科研过程、科研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负主体责任。各二级学院、科研平台要通过工作守则、行为规范等内部规章制度,对本单位人员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及责任追究作出明确规定或约定。

三、恪守科研诚信道德规范

从事科研活动和参与科技管理服务的各类人员要切实增强诚信意识、坚守底线、严格自律。科研人员要遵守科学道德准则和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不得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伪造、篡改研究数据、研究结论;不得购买、代写、代投论文,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不得弄虚作假,骗取科研项目、科研经费以及奖励、荣誉等;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项目经费。项目(课题)负责人、指导教师要加强对项目(课题)成员、学生的科研诚信管理,对论文等科研成果的署名、研究数据真实性、实验可重复性等进行诚信审核和学术把关,切实承担指导教师、通讯作者的责任;坚决打击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或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等违规行为。

四、严格违背科研诚信惩戒

坚持零容忍,保持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严肃责任追究。建立终身追究制度,依法依规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实行终身追究,一经发现,随时调查处理。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区分不同情况,进行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取消项目立项资格,撤销或终止项目合同,追回科研项目经费;撤销获得的奖励、荣誉称号,追回奖金;依法开除学籍,撤销学位、教师资格等;一定期限直至终身取消晋升职务职称、申报科技计划项目、担任评审评估专家、被提名为各类人才计划人选资格;依法依规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等。涉嫌存在诈骗、贪污科研经费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移交监察、司法机关处理。

五、加强科研诚信监督

科研处将充分发挥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对科研诚信建设的宣传和监督作用,弘扬科学精神,倡导创新文化。加强对科研诚信正面引导,大力宣传潜心科研、淡泊名利、严谨治学、珍视荣誉的科学家精神,在全校形成恪守诚信、求真务实、勇于创新的良好风尚。对广泛关注的科研诚信事件,将采取措施调查处理并及时公布调查处理结果。

科研处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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