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校教职工:
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申报工伤过程中要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1.安康市社会保险经办中心要求,教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在24小时内(非工作日顺延)在安康市社会保险经办中心备案,否则不予认可,备案联系电话3261836(人事处劳资科)。
2.工伤申报需在受伤后1个月内按照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3.工伤认定结束后,如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应尽快向安康市人社局工伤科提交相关材料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申报和政策咨询联系电话:
人事处劳资科:3261836
人社局工伤科:3205310
社保经办中心:3222012
人事处
2018年1月19日